為切實控制全市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水平,進一步改善義烏市環境空氣質量,依據《浙江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和《義烏市打贏藍天保衛戰2019—2020年行動計劃》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鍋爐低氮改造工作技術指南(試行)》的相關要求,結合義烏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加快推進全市天然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新建)工作,減少氮氧化物排放量,2020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4蒸噸/小時及以上燃氣鍋爐低氮改造(新建),2020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燃氣鍋爐的改造(新建),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達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
二、改造原則
堅持“改造自愿,政府引導”原則,全市范圍內經生態環境或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審批的燃氣鍋爐項目單位均可自愿參加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標準,并自愿承擔本方案規定義務的,可以享受本方案規定的政府補助。
三、改造要求
(一)鍋爐使用單位參照《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工作技術指南(試行)》,結合自身實際,選擇新建鍋爐、更換燃燒器、更換燃燒器+末端治理組合等技術路線,確定改造方案。原則上不鼓勵單獨采用煙氣末端治理技術路線進行改造。
(二)改造后燃氣鍋爐應在全工況下滿足安全性能,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顆粒物、SO2、林格曼黑度等其他污染物滿足GB13223、GB13271要求。新建鍋爐鼓勵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下。
(三)燃氣鍋爐低氮改造設計與實施應當由鍋爐制造企業、燃燒器制造商及其授權單位承擔,并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
(四)采用新建鍋爐技術路線的,應滿足下列規定:
1.需辦理環評審批(備案)手續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環評改革的相關規定。
2.鍋爐屬于特種設備的,應滿足特種設備管理的相關規定。
(五)采用更換燃燒器或更換燃燒器+末端治理技術路線,應滿足下列規定:
1.需辦理環評審批(備案)手續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環評改革的相關規定。
2.由鍋爐使用單位負責選配燃燒器的,使用單位應當確認所選配的燃燒器符合鍋爐制造企業規定的選配技術要求。
3.鍋爐屬于特種設備的,應滿足特種設備管理的相關規定。
4.涉及更換燃燒器的,選配的燃燒器應通過鍋爐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型式試驗。涉及改造燃燒器的,應根據GB/T36699開展在用燃燒器改造后的檢驗。
(六)低氮改造實施完成后,鍋爐使用單位應在安全性能檢驗符合要求的基礎上,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開展大氣污染排放檢測(檢測指標包括顆粒物、SO2、NOX、CO、林格曼黑度),低氮改造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否則應查明原因并實施整改,直至安全、環保性能全部合格。
(七)鍋爐使用單位應做好相關技術資料的存檔,建立“一戶一檔”,并按規定對鍋爐廢氣進行自行監測。
四、保障措施
(一)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項目單位是實施燃氣鍋爐低氮改造的責任主體,應自主選擇低氮技術和設備,承擔改造項目的安全、環保、節能和資金規范使用等責任。因項目單位自身原因導致未按規定時間完成低氮改造的,取消補助。
(二)明確職責分工
1.各鎮(街道):負責組織轄區內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工作。做好宣傳動員、建立臺賬、跟蹤改造過程、組織項目申報、初審、驗收、建立資金及項目管理的“一戶一檔”等工作。每月向藍天辦報送轄區內工作進展情況。
2.金華市生態環境局義烏分局:負責加強對燃氣鍋爐改造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查檢查,提供項目單位環評審批等相關文件。會同市場監管局、各鎮街對完成改造的鍋爐單位進行驗收。負責補助資金撥付。
3.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燃氣鍋爐改造工作的業務指導,提供鍋爐使用證、注銷證明等相關文件,及時完成使用登記,協調開展鍋爐監督檢驗,配合生態環境分局、各鎮街對完成改造的鍋爐單位進行驗收。
4.財政局:負責燃氣鍋爐低氮改造補助資金的保障工作。
5.教育局、衛健局、機關事務管理局等行政事業單位和市屬國有企業負責本系統所屬機構燃氣鍋爐改造工作,發揮表率作用。
(三)加大考核力度。鎮(街道)、部門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工作納入藍天保衛工作考核,對工作進展實施每月通報。
(四)加大宣傳力度。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發動,將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標準和大氣污染危害等宣傳到位,鼓勵燃氣鍋爐單位開展改造,落實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