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22年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6號)有關規定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強化以自動監控為核心的非現場監管,結合《關于做好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函﹝2021﹞484號)要求,現就2022年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動監控安裝聯網計劃及考核基數預排查工作
(一)第一階段:報送新增安裝聯網計劃(5月)
按照484號文要求,應納入自動監測范圍的重點單位包括列入本年度最新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水、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以及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我廳以2022年大氣、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名錄合并、去重為底數,通過“企業名稱模糊匹配”的方式,扣除2021年已參與有效傳輸率考核企業,初步梳理出2022年應納入新增安裝聯網計劃的企業名單。各地應結合排污許可自行監測相關要求、企業名稱變更及關停產等情況進行查漏補缺,進一步確認轄區內應納入濃度自動安裝聯網范圍企業名單;對排污許可自行監測無相關要求以及運行條件或技術水平不具備污染物濃度自動監測可行性的,應納入視頻監控、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等其他類型自動監控安裝聯網范圍企業名單。各地應于5月底前將《2022年廣東省新增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計劃統計表》(附件1)及不符合濃度自動監控安裝聯網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送我廳,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監測無相關要求的、運行條件或技術水平不具備濃度自動監測可行性的,以及符合關停產情形的。
(二)第二階段:預排查年度考核基數(6月)
為確保年底污染防治攻堅戰有關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率考核指標的排查錄入工作順利開展,我廳擬提前組織各地開展考核基數線下查漏補缺、核對匯總等預排查工作,相關工作要求擬通過“騰訊會議”進行培訓部署。
二、做好新增自動監控安裝聯網工作
(一)第一階段:現場端安裝聯網(5月-9月)
1.濃度自動監控
各地應組織新增安裝聯網企業,按照大氣、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相關技術規范及484號文相關要求,完成現場端濃度自動監測相關設備的安裝、調試、自行驗收、備案及聯網工作;同時組織往年安裝聯網企業,按照《重點單位自動監測老舊設備升級改造要求》(附件2),完成老舊設備升級改造工作。新增安裝聯網及老舊設備升級改造工作最晚應于9月底前完成。
2.其他類型自動監控
我廳已初步梳理全省各地開展的其他類型自動監控工作進展情況(附件3)。各地可相互借鑒學習,按照“分類指導、實事求是”的原則,指導重點單位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或排放口等關鍵位置,通過使用工況、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自動監測設備,履行法律責任。
(二)第二階段:驗收臺賬錄入及考核基數正式排查(10-12月)
各地應組織轄區內納入實施自動監測范圍的重點單位(含其他類型自動監控)登陸“廣東省污染源全過程物聯網自動監控平臺-設備驗收臺賬”,于12月底前完成設備驗收臺賬及其他類型自動監控相關信息錄入工作。
各地應在安裝聯網基數預排查基礎上,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部署要求(具體時間待定),登錄“生態環境部污染源監控中心-重點排污單位排查系統”,完成2022年度重點單位安裝聯網基數正式排查錄入工作,并確保安裝聯網率、有效傳輸率達到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指標要求。
三、做好自動監控管理系統升級工作
按照484號文有關聯網與有效傳輸率統計要求,我廳今年需完成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4.2版本(以下簡稱國發4.2)升級工作。
(一)第一階段:省級部署(4-5月)
組織開展省級國發4.2部署工作。
(二)第二階段:市級部署(5月-7月)
組織開展市級國發4.2部署工作。各地應按照國發4.2服務器資源配置要求(附件4),結合轄區內重點單位數量、自動監控數據量,于5月底前完成國發4.2服務器資源配置,7月底前完成市級國發4.2升級部署,做好網絡安全保障、數據遷移及存儲備份工作,并保障國發4.2穩定運行。
(三)第三階段:統一切換(8月-12月)
待現場端設備安裝聯網、升級改造完成后,我廳將統一組織開展國發平臺4.2版本切換工作,各地應保障切換期間有效傳輸率穩定達標。
附件:
1. 2022年廣東省新增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基數統計表.xls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