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核定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總量超過環評文件批復總量指標,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同時,引導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傾斜。
該辦法所說的主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國家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硫、顆粒物等山西省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
其中提出,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山西省有關要求落實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總量指標無法滿足建設項目總量需求的,可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取得。建設項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原則上應來源于現有排污單位本五年規劃期內采取減排措施并穩定達到排放標準后形成的“可置換總量指標”。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及置換方案未落實,也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項目產生的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量分別不大于3噸/年,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不大于0.3噸/年;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噸/年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 0.5噸/年的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置換。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進行跨區域交易。該辦法明確,各設區市要加強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統籌管理,統籌管理區域內已形成的減排量,優先保障符合要求的重大產業項目,推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向綠色能源、先進制造業、數字產業,以及生物產業、現代物流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傾斜。